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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海关:违规滞纳金[177031]

问题编号:[177031]


问题标题:违规滞纳金


问题内容:滞纳金的疑问根据海关总署令第12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关税、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滞纳金等,应当按人民币计征,采用四舍五入法计算至分。滞纳金的起征点为50元。第六十八条 进出口货物放行后,海关发现少征税款的,应当自缴纳税款之日起1年内,向纳税义务人补征税款;海关发现漏征税款的,应当自货物放行之日起1年内,向纳税义务人补征税款。第六十九条 因纳税义务人违反规定造成少征税款的,海关应当自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追征税款;因纳税义务人违反规定造成漏征税款的,海关应当自货物放行之日起3年内追征税款。海关除依法追征税款外,还应当自缴纳税款或者货物放行之日起至海关发现违规行为之日止按日加收少征或者漏征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疑问如下: 从68、69条可以总结出补征税款和追征税款的条件和期限,即补征税款是海关原因,追征税款是因为纳税义务人违反规定,但在69条提到了违规滞纳金的问题,即追征税款情况有违规滞纳金,但是68条未提到滞纳金,请问,1、补征税款情况有违规滞纳金吗?2、违规滞纳金有起征点50元的界限吗?3、另,我公司有一票进口货物,申报、交单、缴税、查验全部在同一天完成,海关查验后发现申报错误,而后移交缉私处理,缉私处理后要求补税,可现在距离当初申报那天都过去5个月了,这种情况下滞纳金怎么计算,根据69条,这种情况应该属于少征情况下的追征税款吧,滞纳金应当自缴纳税款那天计算,计算到海关发现违规行为之日,可是我认为海关发现违规之日就是当时查验之日吧,与缴纳税款那天为同一天啊,那是不是违规滞纳金就为0了啊?请海关老师指教!


问题分类:[其它]   投送单位:青岛海关


答:感谢对青岛海关工作的关注与支持!补征税款不属于纳税义务人违反规定所致,故不征违规滞纳金;违规滞纳金的起征点为50元;因你公司上述货物缴纳税款之日与海关发现违规行为之日为同一日,故违规滞纳金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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