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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海关:这种情况是否可以进行深加工结转[177162]

问题编号:[177162]


问题标题:这种情况是否可以进行深加工结转?


问题内容:您好!有这样一种情况海关是否允许操作:我们公司A以“进料加工”方式生产加工后的成品销售给国外客户(香港客户),国外客户B在我公司生产的成品货物不变、价格不变的情况下再销售给国内客户C。为节省物流成本及报关成本,我们想采用我公司A直接“深加工结转”给国内客户C的方式报关。我公司A和国内客户C都是“进料加工”方式,都不是“来料加工”方式。货款是国内客户C支付给国外客户B,国外客户B支付给我公司A。请问,我们是否可以这样操做?如果不可以,我们这样操作违反了海关的哪些相关规定?请海关老师给予指导,谢谢!!


问题分类:[加工贸易]   投送单位:青岛海关


答:感谢对海关工作的关注!深加工结转,是指加工贸易企业将保税进口料件加工的产品转至另一加工贸易企业进一步加工后复出口的经营活动。经营企业经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开展深加工结转业务,并按照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深加工结转的管理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具体请以加工贸易主管地海关审核为准。货款实际支付操作不属于海关业务范围,请向其他主管部门进一步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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