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编号:[178874]
问题标题:结转的不作价设备监管期限计算方法
问题内容:老师好!我司是于2006年在佛山注册成立的外资企业,公司总部位于台湾。2010年台湾总公司与另外一家台湾公司合二为一,合并后的台湾总公司在国内拥有4个工厂,分别位于不同的关区。2010年因集团内资源共享,从深圳工厂结转3台不作价设备到我司,该3台设备在深圳原进口日期为2008年,2010年我司以不作价设备的方式将上述3台设备办理结转进口,请问老师:该不作价设备结转至我司后,设备的监管期限如何计算?设备的监管期是否从原进口日期计算?
问题分类:[加工贸易] 投送单位:广州海关
答:fish_xie: 您好!根据现行海关规定,不作价设备自进口之日起至退运出口并按海关规定解除监管止,属海关监管货物,监管期限为5年。在监管期限内,不得擅自在境内销售、串换、转让、抵押或移作他用。加工贸易企业因搬迁业务造成不作价设备在迁出、迁入企业之间的转出、转入视同原企业不作价设备进行监管。结转的不作价设备的监管期限连续计算。感谢您对海关工作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