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编号:[178894]
问题标题:非品质原因的退运
问题内容:海关老师,你好!我司昨天咨询过退运问题,问题编号178854。得到答复后查看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24号)第三章第五节。但是条例只针对品质原因的退运做出说明。我司出口产品无任何品质以及规格问题。由于是法检商品,需要提交质检证书以及在相关海关人员在场的情况下,才能开柜。但是目的港货代的不专业,在证书未到手的情况下局开柜。这导致目的港海关不承认这批货,不允许收货人提货。 我也咨询过货代,他们回复我们不能以品质原因做退运。只能以一般进口的方式把货拉回来,但是需要收货人提供目的港动植检证书和产地证,收货人答复此批货物是被海关拒收的,根本不可能拿到相关政府文件。请问我司能否以证书缺失,目的港海关拒收为理由退运?如果不行,那该如何操作?再次强调下我司的货物没有一点品质原因。烦请针对我司的情况进行回复,谢谢!
问题分类:[货运管理] 投送单位:上海海关
答:简要回答:上次已明确告知:海关依据合同确定监管方式,对于原出口货物由于一些原因需要退回境内的,应按照“退运货物”向海关申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24号)中相关内容也明确说明,只有由于质量原因且在1年时间内的,可以免征相关进口关税。因此对于其他原因退运的,不免相关进口税费。再重复强调说明一点,只要是退运合同,就应以“退运货物”向海关申报,只是有免税和征税之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