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编号:[174873]
问题标题:进口设备进口增值税
问题内容:我单位为内资研发机构,现已通过代理公司从国外购买进口设备,已经减免关税,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上项目属于:国内投资鼓励项目,审批依据为署税(97)1062号文,该设备增值税已经缴纳,代理公司说增值税有政策属于先征后退,请问我单位可以办理退还增值税吗?怎样办理,依据哪条具体政策?谢谢
问题分类:[减免税] 投送单位:天津海关
答:您好 由于您提供的信息有限,请您参阅文件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2008年第43号联合公告 (联合公告〔2008〕0043)。建议您联系企业所在地主管海关关税处咨询,天津海关关税处咨询电话:022-65206133。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