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编号:[175069]
问题标题:有关最不发达国家优惠关税产地证后发问题
问题内容:您好!我司从孟加拉进口一批鞋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最不发达国家特别优惠关税待遇进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我司要求国外办理了产地证,但是依据孟加拉办理产地证的流程,只能在船开后依据提单办理产地证。即签发日期在船期之后,无法满足条款里头要求在出口前或出口时签发。因此,我司咨询了有关部门后,将产地证寄回孟加拉补盖补发章。请问海关能承认产地证加盖补发章,能否给予免关税?针对此情况要如何办理产地证才能够顺利地免关税清关?请给予回复,谢谢!
问题分类:[减免税] 投送单位:厦门海关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最不发达国家特别优惠关税待遇进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原产地证由签证机构在货物出口前或者出口时签发。就你所述这情况,原产地证书在装运后再签发,可以向海关作书面说明原因,其次,如该证书已由签证方加盖补发章,同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最不发达国家特别优惠关税待遇进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等相关规定,可以予以享受协定税率。如在产地证认定期间,可以向海关申请担保验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