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果海关在对进出口货物实施监管过程中发现货物有涉嫌侵犯在海关总署备案的知识产权嫌疑的,应当立即书面通知权利人。权利人应当在收到海关书面通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海关提出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申请。权利人向海关提出申请并提供担保的,海关应当扣留货物;权利人逾期未提出申请或者未提交担保的,海关应当放行有关货物。
权利人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向海关提供担保:
(1)货物价值不足人民币2万元的,提供相当于货物价值的担保;
(2)货物价值为人民币2万元至20万元的,提供相当于货物价值50%的担保,但担保金额不得少于人民币2万元;
(3)货物价值超过人民币20万元的,提供人民币10万元的担保。
2、根据《海关法》第四十四条规定,需要向海关申报知识产权状况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及其代理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海关如实申报有关知识产权状况,并提交合法使用有关知识产权的证明文件。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权利人和收发货人经海关同意可以查看有关货物。
4、收发货人认为其货物未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应当在海关对侵权嫌疑货物进行调查期间向海关提出书面说明并附送相关证据。请求海关放行涉嫌侵犯专利权的货物的,应当在海关扣留货物之日起50个工作日内向海关提交放行申请和相当于货物价值的担保金。
5、海关扣留货物后,将依法对侵权嫌疑货物以及其他有关情况进行调查。收发货人和知识产权权利人应当对海关调查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证据。
6、自扣留侵权嫌疑货物之日起30个工作日,海关应当将下列调查结果之一书面通知权利人:
(1)认定货物侵犯有关知识产权;
(2)认为收发货人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其货物未侵犯有关知识产权;
Bgyedu.CoM(3)不能认定货物是否侵犯有关知识产权。
7、对海关不能认定有关货物是否侵犯其知识产权的,权利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或者财产保全的措施。自扣留侵权嫌疑货物之日起50个工作日内收到人民法院有关协助执行通知的,海关予以协助;未收到通知的,海关应当放行货物。
8、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应当放行货物:
(1)海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规定的30个工作日内不能认定有关货物是否侵犯有关知识产权并通知权利人后,未能在扣留货物之日起50个工作日内收到人民法院要求海关协助执行有关裁定的通知的;
(2)涉嫌侵犯专利权的货物的收发货人向海关提出的反担保放行货物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规定条件的;
(3)海关经调查认为收发货人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被扣留的货物未侵犯有关知识产权的。
9、海关作出没收侵权货物决定的,应当将下列已知的情况书面通知权利人:
(1)侵权货物的名称和数量;
(2)收发货人名称;
(3)侵权货物申报进出口日期、海关扣留日期和处罚决定生效日期;
(4)侵权货物的启运地和指运地;
(5)海关可以提供的其他与侵权货物有关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