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编号:[176505]
问题标题:针对编号“176283”异地加工贸易的补充
问题内容:您好!非常感谢贵关耐心而细致的对我司所提异地加工贸易问题的解答,因为该问题涉及到我司投资方案的设立及经营成本预算问题,所以就问得比较细一点,还请见谅。根据您的回复,我们又确认了分公司是否可以在海关注册的问题,按照编号“176440”的回答,分公司是无法在海关进行注册的,我们也实地确认了准备设立分公司所地的东莞海关,它们答复分公司是无法在海关备案的,如果是这样子的话,那么海关总署令第74号第十一条岂不是无法实际执行,因为两个企业都要在海关注册,而分公司又没有办法进行注册,如果这样,我们想开展异地加工贸易就没有办法了,只好采取全工序委外加工的方式了,这样无形之中增加了企业了经营成本,每次申请开展外发前,跨关区都需缴交保证金,望贵关考虑一下我们的实际情况,像我们这种类型的企业是否可以开展异地加工贸易,谢谢!
问题分类:[加工贸易] 投送单位:拱北海关
答:根据拱北海关公告2012年第5号规定,经主管海关审核,以下申请开展省内跨关区外发加工业务的经营企业可免予提供相应的保证金或者银行保函:(一)联网监管企业及非联网监管的AA类、A企业;(二)资信良好的非联网监管B类企业。另外,根据相关规定,异地加工企业必须在海关注册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