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编号:[173240]
问题标题:关于异地分公司的重大技术装备事宜
问题内容:尊敬的老师,你好~我司为中外合资企业,在全国各地设有几个非法人的分公司,目前我司以总公司名义向国家财政部等部委申请了重大技术装备免税资质,请问:1.异地分公司免税进口件的担保证明手续是向总公司所在地海关申请办理吗?2.下半年财政部及海关总署的免税通知书下发后,异地分公司征免税证明的额度备案及免表核发手续,是向总公司所在地海关申请办理吗?3.免表签发并办结完进口报关单核销手续后,是否需要向总公司所在地海关办理异地监管手续?因为重大技术装备进口件进口后将装配成符合免税的产品对外销售,请问如何办理后续监管手续? 4.如果已享受重装免税的分公司后来因企业发展需要,转变为子公司,之前已享受重大技术装备的进口件是否需要办理结转手续?盼老师一一予以指点,十分感谢~
问题分类:[减免税] 投送单位:天津海关
答:您好 由于您提供的信息有限,建议您参阅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海关总署第179号令) (令〔2008〕0179)。请您提供相关资料联系企业所在地海关减免税审批部门咨询。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