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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海关:出口无代价抵偿货物质量缺陷商品未退运

问题编号:[173192]


问题标题:出口无代价抵偿货物,质量缺陷商品未退运


问题内容:请教:出口商品有质量问题,但如果退运回来成本太高,所以与客户协商:不退运,只补发商品. 按照相关要求,出口无代价抵偿货物,要提交原出口货物退运进境的报关单。这上述情况下,缺陷商品不退运,是否也可以按无代价抵偿货物申报出口?如果不行,应该用什么贸易方式出口呢?多谢了!


问题分类:[货运管理]   投送单位:青岛海关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署令124号)第三十二条 纳税义务人申报出口无代价抵偿货物,应当提交下列单证:(一)原出口货物报关单;(二)原出口货物退运进境的进口报关单;(三)原出口货物税款缴款书或者《征免税证明》;(四)买卖双方签订的索赔协议。因原出口货物短少而出口无代价抵偿货物,不需要提交前款第(二)项所列单证。海关认为需要时,纳税义务人还应当提交具有资质的商品检验机构出具的原出口货物残损、短少、品质不良或者规格不符的检验证明书或者其他有关证明文件。如原出口货物不退运进境,则不能按“无代价抵偿”申报贸易方式,建议按照“其他进出口免费”申报,照章纳税入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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