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编号:[173244]
问题标题:异地分公司的重大技术装备问题
问题内容:尊敬的老师,你好~我司为中外合资企业,在全国各地设有几个非法人的分公司,目前我司以总公司名义向国家财政部等部委申请了重大技术装备免税资质,请问:1.异地分公司免税进口件的担保证明手续是向总公司所在地海关申请办理吗?2.下半年财政部及海关总署的免税通知书下发后,异地分公司征免税证明的额度备案及免表核发手续,是向总公司所在地海关申请办理吗?3.免表签发并办结完进口报关单核销手续后,是否需要向总公司所在地海关办理异地监管手续?因为重大技术装备进口件进口后将装配成符合免税的产品对外销售,请问如何办理后续监管手续? 4.如果已享受重装免税的分公司后来因企业发展需要,转变为子公司,之前已享受重大技术装备的进口件是否需要办理结转手续?盼老师一一予以指点,十分感谢~
问题分类:[减免税] 投送单位:青岛海关
答:感谢你司对青岛海关工作的关注和支持。现行的《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暂行规定》未对申请企业异地分支机构的免税办理问题予以明确,我关已将该问题反应至总署。在总署予以明确前,你公司可凭企业资格认定工作受理部门出具的《企业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优惠申请受理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向《通知书》抬头企业所在地海关申请办理进口货物的税款担保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