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海关:总公司与分公司的结算行为[173838]
问题编号:[173838]
问题标题:总公司与分公司的结算行为
问题内容:老师,你好!我司总公司A(有独立法人)下设分公司B(无独立法人,但实现财务相对独立核算且已办理工商登记、领取营运执照),现以总公司A名义为分公司B进口重大技术装备的进口件,并交由B进行生产和销售,请问总公司A与分公司B之间内部开票进行进口件的结算属于转让、移作他用行为吗?盼老师予以专业指点,谢谢~
问题分类:[减免税] 投送单位:青岛海关
答:感谢你司对青岛海关工作的关注和支持。相关规定,请见173602问题号的答复。如免表申请人为A公司,则设备使用人亦应为A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