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编号:[171536]
问题标题:异地加工贸易回执,因系统中没有合肥海关所以无法投送到合肥海关
问题内容:海关老师,你好! 我公司是上海一家外贸公司,主管海关为上海松江海关,今年我公司委托安徽的一家工厂办理异地加工业务,工厂主管地海关为芜湖海关,现手册已办结并完成大部分的料件进口,并陆续办理出口手续,该本手册的有效期为2013年4月份。现我公司又接到外方的一个合同,需要再办理加工贸易手册一本,故我公司又向上海松江海关申请办理异地加工备案手续,松江海关回复“根据海关总署74号令第六条之规定,需要加工企业主管海关(也就是芜湖海关)出具之前手册的异地加工回执后方能办理新的备案”,根据松江海关的回复,我公司与芜湖海关联系,芜湖海关回复“根据署税(1999)648号文件第二条之规定,只有合同核销结案后一个月内才能核发加工贸易回执”。现我公司感到很困惑,两个海关都有文件依据,那向我们这样的异地加工手册,必须等之前的手册核销结案后才能办第二本吗? 以上情况,是否有更好的办法,请海关老师帮忙解决。
问题分类:[加工贸易] 投送单位:上海海关
答:根据署税(1999)648号文件第二条之规定“加工企业主管海关要加强对备案合同的后续监管,合同核销结案后一个月内,将合同执行情况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异地加工贸易回执》(以下简称《回执》),反馈给经营单位主管海关。”,结合《回执》格式中存在“正在履约中”、“正在核销中”和“已核销结案”的填写选项,我们认为原文对异地加工回执的反馈要求目的在于要求加工地主管海关不能晚于合同核销结案后一个月内反馈回执,但不一定要等到核销结案后才能反馈回执,因此建议你司再与加工地主管海关进行沟通,请求其提供《回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