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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海关:总公司与分公司内部结算行为[173837]

问题编号:[173837]


问题标题:总公司与分公司内部结算行为


问题内容:老师,你好!我司总公司A(有独立法人)下设分公司B(无独立法人,但实现财务相对独立核算且已办理工商登记、领取营运执照),现以总公司A名义为分公司B进口重装免税的进口件,交由B进行生产销售,请问总公司A与分公司B之间内部开票进行进口件的结算属于转让、移作他用行为吗?盼老师予以专业指点,谢谢~


问题分类:[减免税]   投送单位:上海海关


答:下设分公司B(无独立法人,但实现财务相对独立核算且已办理工商登记、领取营运执照),这种情况已经说明B公司为独立的法人了,所有的减免税的执行均要已自己的名义,具体的可以执行B公司的注册的主管海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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