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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海关:总公司与分公司结算行为[173844]

问题编号:[173844]


问题标题:总公司与分公司结算行为


问题内容:老师,你好!我司以总公司A(独立法人)名义为分公司B(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实行财务相对独立核算且已办理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进口重大技术装备的进口件,进口件清关后,总公司将进口件交由分公司B进行生产、销售,请问总公司A与分公司B之间内部开票进行进口件的结算行为属于“转让、移作他用”行为吗?盼老师予以专业指点,谢谢~


问题分类:[减免税]   投送单位:南宁海关


答:此问题需审核分公司的资格,核实一下企业相关的工商登记和营业执照情况,建议企业电话或当面咨询。联系电话0771-5368827、5368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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