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拱北海关:外发加工“集中审批”承揽企业是否一定要在海关注册

问题编号:[174278]


问题标题:外发加工“集中审批”承揽企业是否一定要在海关注册备案?


问题内容:我公司是A级企业,最近向海关申请外发加工“集中审批”手续,但加贸科以“承揽企业”没有在海关注册备案为由,不接受我公司的有关申请。(有“承揽企业”营业执照和其单位开具的生产能力状况,包括企业生产设备、工人人数、厂房面积、加工能力等内容,经营单位加盖章公章确认)。 ,我公司查阅了海关公告,公告没有规定“承揽企业”一定要在海关注册备案,取得海关编码。因为大部份"承揽单位"从不直接从事出口业务,它们根本就没有必要到海关注册备案。在此公告出台前,我公司向海关申请外发加工时,加贸科都没有要求过“承揽单位”一定要先在海关注册,现在为贯彻落实海关总署、广东省人民政府签署的《共同建设全国加工贸易转型升级示范区、推进转变发展方式合作备忘录》,促进广东省加工贸易转型升级,支持省内加工贸易企业“减负增效”,反因“承揽企业”大多数都没有在海关注册备案而致使经营单位无法申请外发加工“集中审批”,请问,外发加工“集中审批”承揽企业是否一定要在海关注册备案? 经营单位向海关申请外发加工“集中审批”,经营企业申请适用外发加工“集中审批”方式,应当向主管海关提交以下资料: (一)《加工贸易货物外发加工集中审批申请表》(附件1)一式三份;(二)《加工贸易外发加工货物集中审批清单》(附件2)一式三份; (三)经营企业与承揽企业签订的加工合同或协议;(四)承揽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首次申请时提交原件供核对用);(五)经营企业签章确认的承揽企业生产能力状况(包括企业生产设备、工人人数、厂房面积、加工能力等内容);(六)《代理报关委托书/委托报关协议》(加工贸易企业委托报关企业办理业务时提交);(七)外发加工货物不运回本企业的书面申请报告(附件3)。外发加工的成品、剩余料件以及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残次品、副产品等加工贸易货物不运回本企业时由经营企业提交。 (八)同一承揽企业上期《加工贸易货物外发加工集中审批申请表》复印件。


问题分类:[加工贸易]   投送单位:拱北海关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9年第51号规定,企业申请开展外发加工业务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第三条第十款“承揽企业须经海关注册登记”的规定,提交承揽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签章确认的承揽企业生产能力状况等必要材料,外发加工的承揽企业无须在海关注册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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