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编号:[170387]
问题标题:船舶代理公司是否需要办理“注册登记备案证书”
问题内容:我司是经交通部批准成立的专门从事国际船舶代理业务的公司,并且已经办理了工商、国税、地税等注册手续,可以在广州各口岸(含广州内港、黄埔老港、黄埔新港、新沙、番禺及南沙)开展船舶代理业务。我司已经在黄埔老港、黄埔新港、番禺及南沙口岸开展业务多年,现由于业务发展需要,在新沙口岸也有了新业务。于是我们向往常一样准备齐了资料去新沙海关物流监控科备案,但物流科要求我司提供由贵关签发的“注册登记备案证书”,但我司之前从未办理过,并且咨询过同行,他们也不知道这证书是怎么回事。请问:船舶代理公司是否必须办理了“注册登记备案证书”才能在口岸开展船舶代理业务?如需办理,请问要向哪个部门申请办理?需要递交哪些资料?流程是怎样的?谢谢!
问题分类:[企业备案] 投送单位:黄埔海关
答: 您好,根据海关总署172号令规定,舱单传输人应当向其经营业务所在地直属海关或者经授权的隶属海关备案。舱单传输人办理备案手续时,应当向海关提交下列文件:(一)《备案登记表》;(二)提(运)单和装货单的样本;(三)企业印章以及相关业务印章的印模;(四)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许可证件或者资格证件的复印件;(五)海关需要的其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