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税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物品,以及在保税区内流转的货物,可由货物的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向保税区海关备案,免于办理通常的报关手续,即实行备案制。货物、物品从保税区运往境外,应向保税区海关办理出境备案手续。
二、 办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保税区海关监管办法》
三、 办事机构
各分属海关
四、 办事准备
应提交以下单证: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区出境货物备案清单》;
(2)购销合同副本;
(3)装箱单、发票正本;报关员考试报名
(4)报关委托书(自理报关单位不需要);
(5)如系加工贸易货物还需递交《进(来)料加工手册》和《保税区货物出区凭单》;
(6)如系保税仓储货物需提供提货单(一式四联)。
五、 办事机构义务
海关对企业交验的有关文件进行审核,符合有关规定的,给予办理出区手续。
六、 办事程序
第1步:申报单位填制、录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区出境货物备案清单》,将数据传送给海关。
第2步:申报单位到保税区海关办理申报手续,提交以下单证: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区出境货物备案清单》;
(2)购销合同副本;
(3)装箱单、发票正本;
(4)报关委托书(自理报关单位不需要);
(5)如系加工贸易货物还需递交《进(来)料加工手册》和《保税区货物出区凭单》;
(6)如系保税仓储货物需提供提货单(一式四联);
(7)其他有关证明。
第3步:办理出区手续。
(1)对于不需查验的货物,企业持保税区海关关封、保税区货物出区凭单(加工贸易货物)、提货单卡口验放联(保税仓储货物)提货出区,到口岸海关办理出口放行手续。
(2)对需查验的货物,海关查验结果正常的,海关制作关封交货主或其代理人。企业应使用具备《载运海关监管货物车辆载货登记簿》的专用车辆,持凭关封将货物运输至口岸海关办理放行手续。
七、 办事时限
自收到电子报关数据之时起1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报关单电子数据的审核工作。
对查验和化验货物,在查验和化验完毕后,情况正常的,在半个工作日内办理放行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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