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编号:[171124]
问题标题:出口加工区分装原产地
问题内容:我司为厦门保税港区企业,拟从美国进口食品在加工区分装(更换包装,未进行实质性加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第五条 在确定货物是否在一个国家(地区)完全获得时,不考虑下列微小加工或者处理: (一)为运输、贮存期间保存货物而作的加工或者处理; (二)为货物便于装卸而作的加工或者处理; (三)为货物销售而作的包装等加工或者处理。请问分装后的货物内销到区外,报关单的原产地是否还应为美国?谢谢!
问题分类:[加工贸易] 投送单位:厦门海关
答:如果情况如所述,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相关规定,原产地应申报为美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