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编号:[171099]
问题标题:关于原产地证
问题内容:我司于2011年6月份进口一票“钢制O型密封圈”,申报时因故无法提供原产地证,申报国别不详,按普通税率征收了80%关税。今年5月份的时候被海关通知还要征收26%的反倾销税。经过与供应商沟通,供应商同意补原产地证。供应商提供的原产地证的签发日期是2012.06.06,而不是开航日或者到港日之前的日期。 问题1:因为是欧盟的产地才要征反倾销税,但我司这票货原产地是日本。可否补了原产地证后,不征收26%的反倾销税。问题2:可否退回多征的关税。
问题分类:[货运管理] 投送单位:厦门海关
答: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73号有关规定“进口经营单位在海关征收反倾销税后补交原产地证明或原厂商发票的,海关不予接受,对已征税款不予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