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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海关:经营企业开展异地加工贸易[171201]

问题编号:[171201]


问题标题:经营企业开展异地加工贸易,备案地主管海关还应当收取经营企业主管海关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异地加工贸易申请表》。


问题内容:1.我司已获取进料加工业务批准证,委托加工企业进行加工,我司经营所在地在北京,加工所在地位于江苏省的各市,如果因此必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异地加工贸易申请表》,该表的申请需要什么程序到什么部门携带什么资料办理? 2.如果异地加工,是否也需要与加工所在地海关有业务往来? 3.同时我司进料到中国的上海,成品出口在江苏张家港,这样是否同样也要有与上海海关及张家港海关关于异地加工手续上的业务往来呢? 望给予解答,万分感谢~


问题分类:[企业备案]   投送单位:北京海关


答:您好,异地加工贸易是指加工贸易经营企业将进口料件委托另一直属海关关区内加工企业生产加工,加工的产品由经营企业组织出口的经营活动。经营企业开展异地加工贸易,凭其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核发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和加工企业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加工贸易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填制《异地加工贸易申请表》,向经营企业主管海关申请异地加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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