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编号:[171744]
问题标题:关于技术转让费是否计入完税价格
问题内容:我司是一家生产大型工程机械的制造企业,为引进国外先进技术,与国外一家企业签订了技术转让合同,此技术合同的是为生产工程机械整机而进行的相关技术服务。我们的技术转让费已经在地税征收了营业税、在国税征收了预提所得税。为生产这种整机,我司一直从国外供应商进口一些关键部件,请问:以上技术转让费用是否需要计入这些进口关键部件的完税价格之中?
问题分类:[其它] 投送单位:上海海关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用于支付专利权或专有技术使用权的费用,应当视为与进口货物有关而计入其完税价格:1. 含有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2. 用专利方法或者专有技术生产的;3. 为实施专利或者专有技术而专门设计或者制造的。根据您的描述,如果你公司引进的技术是用于在国内生产整机,且进口的关键零部件不符合上述三项条件之一,则可认为该费用与进口货物无关,无需计入其完税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