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编号:[171841]
问题标题: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38号
问题内容:老师你们好 关于《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38号》的第一条的以下段话,应怎么来理解呢?:进口经营单位在申报进口上述税则号列项下“木螺钉、自攻螺钉、螺钉和螺栓(杆径大于6毫米)和垫圈,以及非用于民用航空器维护和修理的”属于反倾销范围内的商品时,应分别填报为7318120001、7318140001、7318150001、7318210001和7318220001;其他碳钢紧固件应分别填报为7318120090、7318140090、7318150090、7318210090和7318220090。我现在进口的是通用铁制垫圈(汽车用),应归到7318220001还是731820090呢?还有螺栓(规格:杆径6MM/800兆帕>抗拉强度>600兆帕)也是汽车上用到的,这个我应归到7318150090呢?还是7318290000,对于上面文件上说到的非用于民用航空器维护和修理的应归入到附加码为01的税号,不然其它就归到附加码90号,因附加码为01的在海关书都有注明非用于民用航空,那么是否就是说附加码为90的就是民用航空专用呢?对于以上的不明白之处,还请赐教,谢谢!
问题分类:[商品归类] 投送单位:黄埔海关
答: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38号》公告,文件上提到附加码为90的为民用航空专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