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编号:[169398]
问题标题:咨询加工贸易业务
问题内容:我司是贵州省外贸公司,生产工厂及进料口岸和复出口口岸都在深圳。因为进料需要保税,并且我们要进出口业绩留在贵州省,所以只能用我们贵州的贸易公司的名义申请手册及报关事宜。针对这种情况,想咨询贵关,我司该怎么样办理这种“异地进料加工”贸易手续?谢谢!
问题分类:[加工贸易] 投送单位:贵阳海关
答:您好,首先感谢您对海关工作的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异地加工贸易的管理办法》规定,经营单位开展异地加工贸易,须凭其所在地外经贸主管部门核发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和加工企业所在地外经贸主管部门出具的《加工贸易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填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异地加工贸易申请表》,向经营单位主管海关提出异地加工申请。另:加工企业主管海关凭经营单位提供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委托加工合同”、《加工贸易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申请表》及其他有关单证办理合同登记备案。如由加工企业向海关办理合同备案手续的,必须持有经营单位出具的委托书。因加工贸易涉及到相关专业问题,如需进一步咨询,请咨询我关加工贸易管理部门现场业务处加工贸易监管科,龙凯科长,电话:0851—5786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