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编号:[169621]
问题标题:租赁设备
问题内容:您好!我司是在海关注册的生产性企业,我公司的品牌专卖店想从国外租凭几台空气清新机,现有以下问题咨询,烦请回复: 1、该设备是否会归入自用设备或办公用品?请问是否可以用“租赁贸易”方式进口该设备? 2、如可以用上述贸易方式进口,请问能否以我司名义在上海或北京报关进口?并且在上海、 北京使用? 3、是否能从广州关区进口后,将设备运到北京、上海使用? 4、租赁货物属于海关监管货物,除对租金征税外,进口时是否需要对货物全值缴纳保证金? 5、租赁货物的监管海关是进口报关地海关或使用地海关还是进口企业主管海关负责监管?
问题分类:[货运管理] 投送单位:广州海关
答:YIDAFANGZHI: 您好!您提出的问题现答复如下:一、租赁贸易是指经营租赁业务的企业与外商签订国际租赁合同项下境内企业租赁进口或出租出口的货物。贵司的空气清新机可按“租赁贸易”申报(注:本答复仅供参考,实际办理以货物进出口时海关核定的为准)。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124号),纳税义务人进口租赁货物,除另有规定外,应当向其所在地海关办理申报进口及申报纳税手续。纳税义务人申报进口租赁货物,海关认为必要时,纳税义务人应当提供税款担保。租赁进口货物自进境之日起至租赁结束办结海关手续之日止,应当接受海关监管。三、以租赁贸易进口的货物是否可转移到外地使用请持租赁合同等资料向所在地海关咨询。感谢您对海关工作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