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编号:[169850]
问题标题:重大技术装备进口件使用关税保函事宜
问题内容:老师,你好!根据财关税2009年55号及2012年14号文件规定,我司凭主管海关签发的《减免税货物税款担保证明》,向口岸海关申请凭税款担保先予办理有关零部件及原材料放行手续。根据海关法第六章第六十八条规定, 担保人可以以下列财产、权利提供担保:(一)人民币、可自由兑换货币;(二)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单;(三)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的保函;(四)海关依法认可的其他财产、权利。请问1.贵关能否接受银行保函办理担保放行业务?2.因为我们每次进口货物都需要办理担保证明,请问我司可否使用银行开具的一份总关税保函用于多批次的担保放行货物?盼老师指点,谢谢~
问题分类:[减免税] 投送单位:天津海关
答:一、当前天津海关所受理的保函担保业务中,所收取的保函仅仅限于银行保函,非银行金融机构的保函和其他类行的担保,天津海关目前没有出台管理办法,所以原则上不收取。 二、该企业希望开展的总担保业务,天津海关已经于2008年8月份下发了津关税发【2008】177号文件,并于2008年就开展了总担保业务。请企业按177文的有关精神办理即可。 三、由于总担保的风险大于其他形式的担保,所以,从出台总担保业务之初,天津海关就对开展总担保业务的银行提出了资质要求,凡未与天津海关签署总担保合作协议的银行,不能在天津关区开展总担保业务,出具的保函天津海关也不接受。 四、当前属于减免税类、特殊贸易类担保业务,基本上都纳入了总担保管理。 五、请企业直接与我处联系,我们将详细介绍有关总担保业务的情况,联系电话:652066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