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编号:[170498]
问题标题:开展加工贸易的条件
问题内容:老师您好!我们现在是以进出口公司(股份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法人实体,有进出口经营权)作为经营单位,股份公司(法人实体,有进出口经营权)作为加工单位开展加工贸易的。请问:我们可不可以以此进出口公司作为经营单位,股份公司下的一个分公司(有营业执照,非法人,财务相对独立核算)作为加工单位开展加工贸易呢?请回复,谢谢!
问题分类:[加工贸易] 投送单位:青岛海关
答:加工生产企业是指接受加工贸易经营企业委托,负责对进口料件进行加工或者装配,且具有法人资格的生产企业,以及由经营企业设立的虽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实行相对独立核算并已经办理工商营业证(执照)的工厂。 加工贸易合同在海关登记备案时,经营单位必须填写该合同的加工生产企业的海关注册登记编码,否则,海关不予办理合同登记备案手续。换言之,该分公司可到所在地海关企业管理科办理海关注册登记事宜后(详细手续参见http://qingdao.customs.gov.cn/publish/portal105/tab41777/info267680.htm),即可以你司做经营单位,该分公司为加工单位开展加工贸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