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编号:[167095]
问题标题:关于假发原料归类
问题内容:尊敬的海关领导!我司客户生产pvc纤维长丝(聚氯乙烯纤维;假发用 67030000),主要用于制造假发。其商品归类按照用途归类。现其河南的采购方遇到这样的问题,河南郑州海关安阳办事处提出3月份将此商品归类到54024900(以成份归类),并按此办理手册。这样就造成出口方入物流园区报关的税号和由园区报(进料加工)进口所办理的手册税号不一致。请问由于不同关区海关对商品理解不同,归类不一致而产生的此类问题应如何解决。有何依据。感谢给予答复!
问题分类:[商品归类] 投送单位:青岛海关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应当按照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向海关申报时货物的实际状态确定。企业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海关要求如实、准确申报其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名称、规格型号等,并且对其申报的进出口货物进行商品归类,确定相应的商品编码。《2012版进出口税则》规定,67.03项下商品是指“经梳理、稀疏、脱色或其他方法加工的人发;作假发及类似品用的羊毛、其他动物毛或其他纺织材料”;5402项下货物是指合成纤维长丝纱线(缝纫线除外),非供零售用,包括细度在67分特以下的合成纤维单丝(+)49 — —其他 — 其他单纱,捻度每米超过50转。你司上述所称之“pvc纤维长丝”并未详细描述加工工艺、长度、细度等进出口时的实际状态等关键的商品信息,仅凭笼统的品名,网上不便判断。如有未竟事宜,请致电12360或直接联系相关现场的通关归类部门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