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编号:[167289]
问题标题:关于海关总署令第112号的一些疑问
问题内容: 我司有一票货物即将从香港使用小型船舶运至厦门。头一次用小型船舶从香港运货至厦门。听闻海关要求此类船舶,必须发舱单到中途监管站。翻阅海关总署令第112号,其中第十一条 小型船舶进境前,船舶负责人或者其代理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舱单录入单位,通过与海关联网的公共数据信息平台向海关发送舱单电子数据。这里的海关,是指中途监管站海关,还是指目的港海关?还是指两个海关都要发?目前所知,只有厦门海关在使用新版舱单,其他地方的海关还在使用旧版舱单,这种情况就让人更加迷惑。是只要发新版舱单给厦门海关,还是只要发旧版舱单给中途监管站海关?
问题分类:[货运管理] 投送单位:厦门海关
答: 如果您采取的通关方式是使用小船快通系统,则需向进境口岸地海关申报进境舱单,这部分数据进入小船快通系统后会通过该系统自动生成H2000舱单并传输给进境主管地海关。因厦门海关下辖东渡海关和驻海沧办事处进口已经完成新的舱单管理系统切换,通关环节中使用的舱单是新舱单,而小船快通系统自动生成的依然是H2000舱单(分署未完成系统调整对接),因此需在本地补充发送相应的新舱单数据以做通关用。 另,目前北京海关、上海海关、深圳海关及青岛海关亦已在部分业务现场使用新舱单管理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