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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海关:关于知识产权[167602]

问题编号:[167602]


问题标题:关于知识产权


问题内容:你好,我公司应外商所需,从国内正规耐克专营店采购耐克帽子一批,大约1000顶,带耐克标志,有正规耐克专营店发票,请问:1、是否可以一般贸易出口; 2、因我司无耐克授权经营,这样是否属于侵犯知识产权;望不吝赐教,谢谢。


问题分类:[货运管理]   投送单位:青岛海关


答:海关对与进出口货物有关并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保护的商标专用权、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专利权实施保护。国内采购环节不属于海关监管范围。一般贸易是指我国境内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单边进口或单边出口的贸易。适用于以下情况:1.以正常交易方式成交的进出口货物。 2.贷款援助的进出口货物。 3.外商投资企业为加工内销产品而进口的料件,属非保税加工的。4.外商投资企业用国产原材料加工成品出口或采购产品出口。 5.供应外国籍船舶、飞机等运输工具的国产燃料、物料及零配件。 6.保税仓库进口供应给中国籍国际航行运输工具使用的燃料、物料等保税货物。7.境内企业在境外投资以实物投资带出口的设备、物资。8.来料养殖、来料种植进出口货物。9.外商投资企业全部使用国内料件加工的出口成品。10.国有公益性收藏单位通过合法途径从境外购买入的藏品。11.利用中国政府的援外优惠贷款和援外合资合作基金方式出口的货物。你司情形如符合上述情况,则按一般贸易出口。出口时应提供相关证明确认你司拥有上述商品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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