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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海关:企业自用型保税仓库里的保税料件[167612]

问题编号:[167612]


问题标题:企业自用型保税仓库里的保税料件可否转给别的加工贸易企业


问题内容:尊敬的关员,您好!我想咨询一下企业自用型保税仓库里的保税料件可否转给别的加工贸易企业,如果可以的话,需要准备什么资料!谢谢


问题分类:[加工贸易]   投送单位:青岛海关


答: (1)加工贸易进口货物;(2)转口货物;(3)供应国际航行船舶和航空器的油料、物料和维修用零部件;(4)供维修外国产品所进口寄售的零配件;(5)外商暂存货物;(6)未办结海关手续的一般贸易货物。上述货物可以存入保税仓库。保税仓库货物存储期限为1年。确有正当理由的,经海关同意可予以延期;除特殊情况外,延期不得超过1年。保税仓库货物出仓运往境内其他地方转为正式进口的,须由仓库主管海关保税监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报关。在仓库主管海关办结出仓报关手续,填制出口报关单,监管方式填写“1200”;进口报关单按实际进口监管方式填报。如有未竟事宜,请致电123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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