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编号:[168470]
问题标题:海关电子手册核销时提供《报核表头》和《报关单对比结果表》问题
问题内容:我是上海一家进出口企业,在苏州办理来料加工(异地加工),主管海关为苏州工业园区海关。由于我们来料加工手册要在上海国税局三分局开《来料加工免税证明》,并且在免税证明核销时,国税局要求提供电子手册手册核销是的《手册报核表头》和《报关单对比结果清表》才能给予免税证明的核销。现在遇到问题是,苏州工业园区的海关办事员说:他们无权提供以上两项证明给我们。我们提供了海关总署司(局)函 加贸函2009-6号文件,但是苏州工业园区海关说不能查到该文件,可能为失效文件,而且该文件只提到了手册核销后办理出口退税业务,应是进料加工,非来料加工。请问海关是否有更详细,更正确的文件??以方便我和海关沟通次问题。
问题分类:[加工贸易] 投送单位:上海海关
答:在开展电子化手册之前,上海海关与上海市国税局达成一致,由海关在《手册报核表头》和《报关单对比结果清表》上盖章交企业办理税务手续。但这仅仅是上海地方协调的结果。对于跨关区的异地加工手册,总署层面仅有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40号提到“为保障企业办理其它相关业务需要,系统中仍保留备案底账的打印功能。主管海关可根据具体情况,为企业临时核发纸质《登记手册》;或由企业根据需要自行在预录入端打印电子化手册备案的纸质单证,到主管海关现场盖章后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