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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海关:关于总署公告2010年第38号[128823]
问题编号:[128823]
问题标题:关于总署公告2010年第38号
问题内容:在贵关的38号公告中有这么一段,使我有了困惑,《进口经营单位在申报进口上述税则号列项下“木螺钉 。。。和螺栓(杆径大于6毫米)和垫圈,以及非用于。。。和修理的”属于反倾销范围内的商品时,应分别填报为7318210001,7318140001.。。。,7318220001》。那我想咨询一下,这01和90是以杆径6毫米区分的,是否与原产地有关? 如果是以杆径来区分01和90,那73182100和73182200的垫圈以何种方式来区分01和90?
问题分类:[商品归类] 投送单位:上海海关
答:原产地不是区分税号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