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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海关:加工贸易中外发给多家承揽企业加工[168800]

问题编号:[168800]


问题标题:关于加工贸易中外发给多家承揽企业加工的问题


问题内容:您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第23条规定“承揽企业不得将加工贸易货物再次外发至其他企业进行加工”。请问:我们作为经营企业(不是承揽企业)能否将加工贸易中的几个工序分别外发给不同的承揽企业加工呢?比如,加工需3道工序,我们作为具备生产能力的经营企业加工一道工序A,其余的两道工序B、C能否分别外发给甲公司、乙公司承揽加工呢?如果可以的话,办理手续有什么特别之处吗?盼复,谢谢!


问题分类:[加工贸易]   投送单位:青岛海关


答:上述情况下,建议你司分别办理外发加工手续。办理时,提交下列单证:1.加工贸易货物外发加工审批表;2.经营企业签章的“加工贸易外发加工货物外发清单”;3.经营企业与承揽企业签订的加工合同;4.承揽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5.经营企业签章确认的承揽企业生产能力证明;6.海关需要的其他证明文件和材料。其他未竟事宜,可致电12360或参阅http://qingdao.customs.gov.cn/publish/portal105/tab41728/info257569.htm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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