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拱北海关:保税货物总公司与非独立核算分公司间的往来[165437]

问题编号:[165437]


问题标题:保税货物总公司与非独立核算分公司间的往来


问题内容:尊敬的海关领导:您好!敝司是位于珠海的一家外资企业,想咨询一下,因公司业务发展需要,为更好地服务客户,若我司在中山成立一家非独立核算的分公司,请问:(1)我司需向所属管辖海关办理什么备案手续?(2)中山分公司是否也需向中山海关申请备案?领取独立的海关注册登记证书?(3)能否将我司的保税原材料直接运至中山分公司生产成品及存放?(4)能否在中山直接进口原材料并生产成品送往客户,由珠海总公司与客户办理深加工结转手续?候复,谢谢您!


问题分类:[加工贸易]   投送单位:拱北海关


答: 你好!(1)你公司应向总公司的主管海关报备分公司的情况,请向主管海关加贸部门咨询办理;(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5年第18号第九点:“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分支机构无论其是否取得《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都不能在海关办理注册登记。若分支机构需要报关的,应使用总公司的注册登记编码在全国各口岸报关”,所以中山分公司不能领取独立的海关注册登记证书;(3)办理了有关异地委托加工、深加工结转或外方加工手续后可以; (4)可以,但需事先办理好以珠海总公司为经营单位、以中山分公司为加工单位的手册备案手续。有关手册备案手续事宜,请向主管海关加贸部门咨询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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