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编号:[165503]
问题标题:审批依据2002年版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属于2011年修订目录范围内的,是否需要重新备案
问题内容:我公司是一家外商投资企业,2004年在海关备案了设备免税手册,当时的鼓励项目依据的是2002年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项目确认书上的项目产业政策审批条目属于2007和2011年修订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但其在指导目录中的位置却发生了变化,2002年目录中是第三类第(八)条第8项,在2007年目录中是第三类第(十)条第7项,在2011年目录中则变成了第三类第(十)条第三项. 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12年第4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我公司(项目还在执行中,还要进设备)是否需要重新到海关去备案?需要投资主管部门出具新的项目确认书,还是2004年出具的确认书副本? 多谢不吝指教!
问题分类:[减免税] 投送单位:青岛海关
答:如你公司已在海关备案的项目尚在项目有效期内,且有剩余用汇额度,那么,无需重新办理项目确认书,也无需重新备案,可直接向主管地海关申请办理已备案项目项下进口设备的免税审批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