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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海关:自贸协定[166652]

问题编号:[166652]


问题标题:自贸协定


问题内容:老师您好,请问,分别在《中国-东盟》,《亚太》,《中国-新加坡》自贸协定中如下情况是否可以享受优惠税率? 货物由于地理原因或运输需要途中经过非成员国(只是转换运输工具,或临时储存),在该地区经过当地公司(如泰国公司卖给香港公司,再卖给中国) 1) 若香港公司公司出具发票,是否算已进入贸易领域,而不算直接运输?若算直接运输的话,那中方进口时按什么发票及价格享受协定税率?原产地证书如何签发? 2) 若香港公司改变包装机货物标志 (改成香港公司名字),中方进口是否仍可享受优惠? 十分感谢!


问题分类:[货运管理]   投送单位:上海海关


答:(1)如果贸易发生在货物转运期间,则不符合直接运输规则。原产地证书签发请咨询原产国有关签证机构。(2)货物包装(标识)是海关判断实际货物原产地的重要依据,建议企业不要随意改变,特别是对申请享受协定税率的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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