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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海关:来料成品内销[163538]

问题编号:[163538]


问题标题:来料成品内销


问题内容:非常感谢您的答复!还想问下,来料成品转内销的话,完税价格海关是怎么规定的?是按手册的备案价格?还是按同期进出口同类产品的价格来确定的?征税的话,关税和增值税都要交吗?


问题分类:[加工贸易]  投送单位:青岛海关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总署令148号)第三章第二十七条规定,加工贸易进口料件或者其制成品应当征税的,海关按照以下规定审查确定完税价格:  (一)进口时应当征税的进料加工进口料件,以该料件申报进口时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完税价格;  (二)进料加工进口料件或者其制成品(包括残次品)内销时,海关以料件原进口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完税价格。料件原进口成交价格不能确定的,海关以接受内销申报的同时或者大约同时进口的与料件相同或者类似的货物的进口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完税价格;  (三)来料加工进口料件或者其制成品(包括残次品)内销时,海关以接受内销申报的同时或者大约同时进口的与料件相同或者类似的货物的进口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完税价格;  (四)加工企业内销加工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或者副产品,以海关审查确定的内销价格作为完税价格。  加工贸易内销货物的完税价格按照前款规定仍然不能确定的,由海关按照合理的方法审查确定。你司上述情况,属于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如不能确定的,则按第二款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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