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编号:[164521]
问题标题:时效 报关专用章
问题内容:请提交衡阳海关,谢谢!1:我司是外资独资企业,已办理完备案前所有手续,但我司是2006年工商注册,并在2009年进行了变更{已办理手续},并且都在有效期内,请问,在贵海关注册时,对此有没有时效规定?2:报关专用章是否需公安备案或政府指定机构刻制还是由贵关指定刻制?因为在这两方面各地海关具体规定不一致,请贵关给予准确答复!谢谢!
问题分类:[企业备案] 投送单位:长沙海关
答:好,感谢您对海关工作的支持!对于您的提问,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12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2005年第18号公告的规定,报关单位向海关递交纸质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必须加盖本单位的报关专用章,并在启用前向海关备案。其中,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即是指依法直接进口或者出口货物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在向注册地海关办理注册登记时须提交报关专用章印鉴备案。报关企业(即指按照本规定经海关准予注册登记,接受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委托,以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名义或者以自己的名义,向海关办理代理报关业务,从事报关服务的境内企业法人)在各口岸地或海关监管业务集中地设立分支机构并向海关备案时应同时提交报关专用章印鉴备案。 报关专用章应为椭圆形,长50MM,宽36MM,包含企业名称全称及“报关专用章”字样。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报关专用章可以在全国各口岸地或者海关监管业务集中地通用,有多枚报关专用章的,应当用阿拉伯数字按照次序注明编号。 报关企业的报关专用章还应当包含口岸地或者海关监管业务集中地名称,且仅限在其标明的口岸地或者海关监管业务集中地使用,每一口岸地或者海关监管业务集中地报关专用章应当只有1枚。 因此,请你公司按照要求刻制新的报关专用章,并向海关备案。如有进一步疑问,请电话咨询0731-847813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