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编号:[164700]
问题标题:关于特种车辆底盘来料加工业务
问题内容:您好!我公司是一家中日合资企业,生产环境保护设备。日前与香港达成一笔订单,供应其垃圾收集车,但对方底盘需要的是德国右舵底盘。请问老师,我们是否可以将其德国右舵底盘办理来料加工,至我司加工成整车再出口?青岛海关是否可以办理底盘的来料加工业务?如青岛海关不可以,其他海关是否可以办理?恳盼回复!多谢!
问题分类:[加工贸易] 投送单位:青岛海关
答:1、根据现有加工贸易政策,未有对车辆底盘开展加工贸易有限制性规定。具有汽车生产加工资质的企业可凭商务部门批件,可到主管海关办理加工贸易合同备案相关手续。 2、根据海关总署、国家发改委、商务部2005年第44号公告第一条的规定,除《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货品名称为手扶拖拉机(87011000)、履带式牵引车、拖拉机(87013000)、轮式拖拉机(87019011)、其他拖拉机(87019019)、其他牵引车(87019090)、雪地行走专用车及高尔夫球车(87031000)、非公路用电动轮货运自卸车(87041030)的整车外,列入税则号列8701-8706和8716的汽车及8429的轮式自行机械整车,实行指定进口口岸(天津、大连、上海、满洲里、深圳皇岗等)管理。底盘列入8706项下,因此,应在上述指定口岸办理底盘的进口通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