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编号:[165115]
问题标题:自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书内容变更
问题内容:我公司2003年到海关办理了注册登记,2004年和2005年都通过了年审,之后企业的名称、注册资本、经营范围等都做过变更(最后一次变更是在2010年9月10日),并未到海关变更过,那么“注册登记证明书”变更需要提交什么材料?有些什么程序?
问题分类:[企业备案] 投送单位:青岛海关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规定,报关企业取得变更注册登记许可后或者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单位名称、企业性质、企业住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海关注册登记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批准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注册地海关提交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及复印件,办理变更手续。办理变更手续提交下列文件: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个人独资、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复印件(限变更进出口企业代码信息的提交); 3.企业章程复印件或者企业变更决议复印件(限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投资总额、投资者信息的提交); 4.税务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限变更纳税人识别号信息的提交); 5.银行开户证明复印件(限变更银行帐号信息的提交); 6.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复印件(限变更组织机构代码信息的提交); 7.《报关单位情况登记表》(变更事项应在备注栏注明); 8.《报关单位管理人员情况登记表》(限变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报关业务负责人、财务负责人信息的提交)。程序如下:你司经办持单位介绍信向注册地海关提出申请,经海关审核后,由当地海关企业管理科向企业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注册登记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