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编号:[165167]
问题标题:是否允许出料加工(1427)
问题内容:我公司有一部品需要到国外总部进行加工再返回我司,我司付加工费,请问是否可以以出料加工(1427)进行?谢谢~
问题分类:[加工贸易] 投送单位:青岛海关
答:出料加工贸易是指境内企业将境内原辅料、零部件、元器件或半成品交由境外厂商按我方要求进行加工或装配,成品复运进口,我方支付加工费的交易方式。 本监管方式不包括: (一)运往境外维修的货物以及石化生产过程中所需催化剂需运至国外添加氢以增加活性后复运进境继续投入生产使用,不改变其物理和化学性质,未产生新的产品,监管方式为 “修理物品”(1300)。(二)出料加工原则上不改变原出口货物的物理形态。对完全改变原出口货物的物理形态,如出口废钢进口钢材,出口废铝进口铝合金板材等,不属出料加工,应按一般贸易货物办理进出口手续。经营出境加工业务需事先向主管海关办理备案手续。出境加工出口货物管理规定:1.办理出境加工货物的出口申报手续时,应当向海关提交委托加工合同。2.出境加工货物属于征收出口关税的商品的,纳税义务人应当向海关提供出口税款担保。3.出境加工出口货物属于许可证件管理或其他实行特殊管制措施的,凭授权发证机关签发的监管证件验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