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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海关:特定区域物资[160806]

问题编号:[160806]

问题标题:特定区域物资

问题内容:1.特定区域进口的区内生产性基础设施项目所需的机器、设备和基建物资免税具体是指免关税,消费税,增值税那一税种? 2.这些特定区域物资在加工贸易合同完成后怎么处理?如果内销国内怎么办理报关相关事宜?

问题分类:[减免税]   投送单位:北京海关

答:您好,如果贵公司为已经海关批准在区内登记注册的企业,根据海关总署第191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保税港区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区内生产性的基础建设项目所需的机器、设备和基建物资”从境外进入保税港区海关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包含增值税、消费税)。海关对保税港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进行备案制管理,以企业为单元建立电子帐册联网监管,不实行加工贸易合同制管理,海关定期核销账册。如果贵公司在区内生产加工的成品内销国内,则需按一般贸易进口方式申报并缴纳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如果贵公司为区外企业,则需经过海关批准注册成为区内企业方能在区内开展保税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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