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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海关:进口机器设备满5年的处置[161598]

问题编号:[161598]

问题标题:进口机器设备满5年的处置

问题内容:请问减免税科老师:我公司是外资企业,现有的所有进口的用于生产的机器设备都已经超过5年的海关监管期了.我公司准备从现在开始,由原来的产品100%外销改为70%外销+30%内销.这样,对于这些进口的免税设备,我司还需要办理哪些手续呢?谢谢!

问题分类:[减免税]   投送单位:厦门海关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减免税货物海关监管年限届满的,自动解除监管。 在海关监管年限内的进口减免税货物,减免税申请人书面申请提前解除监管的,应当向主管海关申请办理补缴税款和解除监管手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进口时免予提交许可证件的进口减免税货物,减免税申请人还应当补交有关许可证件。 减免税申请人需要海关出具解除监管证明的,可以自办结补缴税款和解除监管等相关手续之日或者自海关监管年限届满之日起1年内,向主管海关申请领取解除监管证明。海关审核同意后出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减免税货物解除监管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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