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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海关:周转桶如何通关[162579]

问题编号:[162579]

问题标题:周转桶如何通关


问题内容:海关领导您好!我司是出口化工品的,现在有关一般贸易出口的可多次重复利用的周转桶的进出通关问题咨询。1我公司出口至日本货物的时候有一种包装货物的桶可以重复使用,出口方式为一般贸易,请问出口的时候应如何通关,再从日本返回国内是如何通关,是否需要交税。因为这样的桶我公司用的非常多。烦请贵关及早给予答复


问题分类:[货运管理]   投送单位:青岛海关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第42条规定,经海关批准暂时进境或者暂时出境盛装货物的容器,在进境或者出境时纳税义务人向海关缴纳相当于应纳税款的保证金或者提供其他担保的,可以暂不缴纳关税,并应当自进境或者出境之日起6个月内复运出境或者复运进境。上述周转桶符合上述规定,出口时与装运货物一同申报;“包装种类”栏目按实际填写,备注栏目注明“××个周转桶循环使用,需复运入境”字样;应缴纳相当税款的保证金。复进口时,海关按暂时进出口货物管理,监管其入境,“监管方式”栏目填报“其他”(代码9900);“关联报关单”栏目填报周转桶连同货物一起出口时的原出口报关单编号,对应的原出口报关单超过一票的,其余海关编号填报在备注栏内;其他栏目按照报关单填制的有关规定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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