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编号:[157581]
问题标题:非法人资格的加工企业
问题内容:老师,你好!根据海关总署195号令,加工企业不仅包括具有法人资格的生产企业,还包括由经营企业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实行相对独立核算并已办理工商执照的工厂,请问:1.集团公司下属的符合条件2的分公司可否直接作为加工企业,即分公司作为手册表头的加工单位直接开展加工贸易?2.如果可以,分公司作为加工单位(非独立法人)是不是必须办理海关的注册登记?没有外贸经营权的分公司如何办理注册登记?(以前了解的注册登记必须是法人资格且已取得外贸经营权的单位) ;3.经营企业与加工企业之间能否存在买卖关系?与外发加工规定的不允许存在买卖关系有何种区别?盼老师予以指点?非常感谢!
问题分类:[加工贸易] 投送单位:青岛海关
答:根据你司所述情况及相关海关规定,分公司作为加工单位,可以直接开展加工贸易。与总公司不在一个隶属海关辖区的分公司,为了办理加贸手册的需要,可以办理加工贸易企业备案,这种备案与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注册登记是不同的。分公司作为加工单位开展加工贸易必须备案。具体需要提交的单证请咨询分公司所在地海关企管部门。经营企业与加工企业之间不能存在买卖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