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编号:[157574]
问题标题:已经减免的设备转让是否补交税款
问题内容:我北京公司拟收购福建一个企业,该企业(外商投资生产企业)在前几年前进口设备(按照国家的产业政策规定)减免了增值税和关税。目前还在监管期内。北京公司将其资产收购后成立一个新公司继续在原地进行生产、销售。原企业继续存在。问:在监管期内原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已经减免的税款要补交吗?还是办理备案? 谢谢!
问题分类:[减免税] 投送单位:北京海关
答: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79号)规定,在海关监管年限内,减免税申请人发生分立、合并、股东变更、改制等变更情形的,权利义务承受人应当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0日内,向原减免税申请人的主管海关报告主体变更情况及原减免税申请人进口减免税货物的情况。经海关审核,需要补征税款的,承受人应当向原减免税申请人主管海关办理补税手续;可以继续享受减免税待遇的,承受人应当按照规定申请办理减免税备案变更或者减免税货物结转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