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编号:[159784]
问题标题:减免税设备结转
问题内容:我们公司之前是中外合资企业,当时取得了〈国家鼓励发展内外资项目确认书〉,从2008年到现在进口了几批免税设备(2009年7月1号之前是不用交进口增值税的,2009年7月1号后进口的设备是交了增值税的。)现我们公司变更为内资企业,除了在海关的注册编码变了外,公司其它的一切包括公司名称 地址 营业执照 组织机构代码 税务登记证等都没有变。而且现变为内资企业,我们也取得了〈国家鼓励发展内资项目确认书〉,需要把这批设备结转,请问一下,对于2009年6月30号之前和之后的设备结转,我们还需要再交一次进口增值税吗?
问题分类:[减免税] 投送单位:广州海关
答:joyhyq: 您好!对于您提的问题,由于我们不能确定您公司取得的两份〈国家鼓励发展内外资项目确认书〉是否对进口同一货物享受同等减免税优惠待遇,无法作出准确答复。请根据您公司实际情况,参阅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17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感谢您对海关工作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