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拱北海关:企业能否跨关区设立仓库储存保税货物[159884]

问题编号:[159884]

问题标题:企业能否跨关区设立仓库储存保税货物

问题内容:海关领导:您好!敝司是中山的一家外资企业,与湖北某企业开展深加工结转业务,因客户需求量增加,希望敝司能在其附近设立仓库,随时供货给他并及时完成报关手续。请问:(1)中山的外资企业生产出来的保税货物,能跨关区设立仓库储存成品货物吗?请问该如何办理申请备案手续?(2)敝司的货物能否出口至客户邻近的保税物流中心存放后,客户再按需分批进口吗?候复,谢谢您!

问题分类:[企业备案]   投送单位:拱北海关

答:关于第一个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105号,具体内容可至中国海关官网查询),符合拟设立保税仓库所在地直属海关布局规划要求,且具备下列条件的经营企业,可向保税仓库所在地主管海关申请设立保税仓库:(一)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00万元人民币;(三)具备向海关缴纳税款的能力;(四)具有专门存储保税货物的营业场所; (五)经营特殊许可商品存储的,应当持有规定的特殊许可证件;(六)经营备料保税仓库的加工贸易企业,年出口额最低为1000万美元; (七)法律、行政法规、海关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对是否跨关区设立并无禁止性规定.关于第二个问题:对出库(进口)保税仓储货物批量少、批次频繁的,经海关批准可以办理集中报关手续。 但须向主管海关申请并获批准后办理。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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