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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海关:进口舱单确认[154345]

问题编号:[154345]

问题标题:进口舱单确认

问题内容:Vega scorpio 117w 6月21日凌晨就到港了,当天我们就换取了提货单。可到现在还不能通关,原因是海关还未确认提单。我们公司已经断料两天了,损失很大,原计划22日就能通关的。问过船公司(山东外运),是他们未将舱单到港信息确认所需的材料提交给海关,不是海关的原因。可是象这种因船舶负责人或其代理人原因造成“舱单到港信息确认”延迟,延迟报关的,海关有没有具体的措施?遇上这种情况,货主应该找哪个部门?(以前也有好几次,船到港后的第二天下午才能通关)谢谢!

问题分类:[货运管理]   投送单位:青岛海关

答:根据署令17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管理办法》的规定,进境运输工具载有货物、物品的,舱单传输人应当在下列时限向海关传输原始舱单主要数据:(一)集装箱船舶装船的24小时以前,非集装箱船舶抵达境内第一目的港的24小时以前;(二)航程4小时以下的,航空器起飞前;航程超过4小时的,航空器抵达境内第一目的港的4小时以前;(三)铁路列车抵达境内第一目的站的2小时以前;(四)公路车辆抵达境内第一目的站的1小时以前。舱单传输人应当在进境货物、物品运抵目的港以前向海关传输原始舱单其他数据。海关接受原始舱单主要数据传输后,收货人、受委托报关企业方可向海关办理货物、物品的申报手续。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构成走私行为、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或者其他违反海关法行为的,由海关依照《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四项规定,未按照规定期限向海关传输舱单等电子数据、传输的电子数据不准确或者未按照规定期限保存相关电子数据,影响海关监管的,予以警告,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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